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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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6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林芊亨
債務人鑫豐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秉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5,847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60,687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