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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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0號

原告 何鈴雅

訴訟代理人 黃天成

被告 林耿盟

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 律師

王舒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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