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0號原告 何鈴雅 訴訟代理人 黃天成 被告 林耿盟 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 律師 王舒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王獻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