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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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告 吳文雄

被告 陳淑惠

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600元(即所涉房屋之課稅評定現值,補字卷第51頁;另起訴聲明第2項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附帶請求,不予併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彭蜀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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