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告王00(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吳00(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 律師
被告 楊宗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宗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