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796號聲請人 楊豐旭 相對人佰億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岡憬 法定代理人 丁華香 法定代理人 楊旭豐 法定代理人 李文苑 法定代理人 王楊粧仔 (即 楊灶生 .法定代理人 楊登舜 (即楊灶生之.法定代理人楊豐旭(即楊灶生之.法定代理人 陳春秀 (即楊灶生、.法定代理人 楊智雄 (即楊灶生、.法定代理人 楊憲雄 (即楊灶生、.法定代理人 楊興雄 (即楊灶生、.法定代理人 楊雅婷 (即楊灶生、.法定代理人 林慧竹 (即 丁水源 之.法定代理人 丁驊俊 (即丁水源之.法定代理人 丁璽伝 (即丁水源之.法定代理人 丁薏巧 (即丁水源之.法定代理人 丁嬿羽 (即丁水源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佰億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旭豐(即楊灶生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佰億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豐旭(即楊灶生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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