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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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上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上易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林德盛法官黃永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