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0號
上訴人串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巧風實業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陸萬叁仟壹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