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丙○○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范明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7年度交易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甲○○被訴因過失致死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魏俊明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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