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6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起訴書均誤
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七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三日死亡,此有戶役政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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