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0551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朝鉦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朝鉦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請提出其具合法法定代理權之相關資料。
(二)甲○○是否亦為本件之債務人,如是應表明其事實及理由。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賴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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