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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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79號原告甲○○
巷11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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