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3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100萬元之原因事實。(若為請求生活費,應釋明計算之起訖期間及每月應給付之金額。
尚未到期者,除非有特別約定,不得預先請求。)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