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7日以95年度中交簡字第2214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三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下同)六萬元,於96年1月2日確定。詎受刑人經聲請人於96年5月9日、96年7月27日兩次通知繳納該緩刑負擔六萬元,卻迄未繳納,情節重大,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前開案件判決正本一份、繳款通知函二份、送達證書一紙,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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