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36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複代理人 陳炳彰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7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張明振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