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5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丙○○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劉怡孜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