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3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47,86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38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