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新陽企業社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萬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2,0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2,97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11,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