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二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時之自白⑵證人 林德哲 之證詞⑶酒精濃度測試值一
紙、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處理交通事故
記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測試記錄表各一件可稽,被告服用酒類,酒
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測試值高達每公升○.六毫克,仍執意於夜間駕車行駛高速
公路,因酒意影響注意力而追撞林德哲所駕前車肇事,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而駕駛之事實明確,犯行足可認定。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