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149號
原 告 涂米珠
原 告 許瓅云
原 告 涂林寶琴
被 告 王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
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
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原係基於合會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應給付會款
,惟嗣後具狀陳稱改依侵權行為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返還借款,而為訴之變更,致其訴之全部已非屬屬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而被告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庭,兩造亦未有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依首揭
規定,自應裁定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