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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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52號
原 告 范世榮
陳延清
被 告 杜永貴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750元(計算式:
公告現值:11,500元/平方公尺×面積:37平方公尺×原告應有
部分:1/2=212,7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