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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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昭瑋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
偵緝字第2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昭瑋犯侵占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