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58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宜享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何銀行於何時核撥多少金額至被告何銀行帳戶?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