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小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97號
原   告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訴訟代理人  許英美
被   告  林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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