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添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7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添宏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為
新臺幣,並就所定數額提高三十倍為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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