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8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852號
原   告  方士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洪一申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
之;又因財產權起訴,應徵收裁判費。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
,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第249條第6款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固於
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惟並
未記載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及得知原告請求判決事項之聲明,則依上開規定,本件
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先命原告補正訴之聲明。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項目,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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