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提如未依約繳納本息,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
(二)請補提相對人乙○○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