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投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投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投簡字第3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6月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表明抗告理由之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盧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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