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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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變更)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