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2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理淮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理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胡理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部分,業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39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年),有判決書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09.02│97.08.03或│97.06.01││││97.08.04││├─────┼───────┼───────┼───────┤│偵查(自訴│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機關年度│毒偵字第1933號│毒偵字第2129號│毒偵字第1614號││案號││││├──┬──┼───────┼───────┼───────┤││││││││法院│士林法院│士林法院│士林法院││││││││├──┼───────┼───────┼───────┤│最後││97年度審簡字第│97年度審易字第│97年度審易字第││事實│案號│63號│572號│246號││審││││││├──┼───────┼───────┼───────┤││判決││││││日期│97.11.12│98.01.12│97.11.20│││││││├──┼──┼───────┼───────┼───────┤││││││││法院│士林法院│士林法院│臺灣高院││││││││├──┼───────┼───────┼───────┤│確定││97年度審簡字第│97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判決│案號│63號│572號│170號││││││││├──┼───────┼───────┼───────┤││判決││││││確定│97.12.15│98.03.13│98.03.12│││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8年度│士林地檢98年度│士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88號│執字第1405號│執字第20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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