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80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查被告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因認其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無法具保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98年6月12日執行羈押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並經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336號全卷核閱明確。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至聲請人請求以其另案扣押之20萬元自保乙節,並非本院所得裁量准許之事項,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淑容
法官吳昀儒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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