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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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6號上訴人 張振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文展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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