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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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08號上訴人 張振宏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複代理人 楊芝庭 律師訴訟代理人 酈瀅鵑 律師被上訴人 謝文展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楊國祥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曼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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