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35號原告 蕭裕益 被告 蕭清木
蕭宏蘭 柯雪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999,122元【9847.43×2300×3926/9881=0000000,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蕭清木、蕭宏蘭、柯雪雰(起訴書誤載為 柯雪氛 ,應更正為柯雪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