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小康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文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2,82
0元,應繳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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