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李禹靚
被 告 孫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岡簡字第29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2月25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李承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陸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叁萬陸仟陸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壹
仟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帳單、債權讓
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報紙公告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
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為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李承悌
法官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