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48號
原 告 呂文彬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
侯傑中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張查某 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蕭吉翎
王振翰
吳嘉榮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應分擔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