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48號
原   告  呂文彬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
       侯傑中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張查某 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蕭吉翎
       王振翰
       吳嘉榮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應分擔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麗欽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