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3767號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5,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為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