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9043號
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寰宇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15日上午11時5分在本
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追加請
求之正確聲明狀及證明文件,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