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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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32號聲請人民洲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展期至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因相對人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經國稅局核定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查結果,固經該局沙鹿稽徵所函送相對人89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8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已、未)申報核定通知書、資訊作業疑難異常查詢單、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滯納稅款罰鍰案件撤案通知書、應補稅額更正註銷單、應補罰鍰更正註銷單及復查決定書過院,有該稽徵所95年3月1日中區國稅沙鹿一字第0950003228號函及該函檢附之資料可憑,固未能認相對人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經國稅局核定完成,然並無證據可資證明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微所業將核定結果通知聲請人領取而未經其領取及復查決定業經送達聲請人。是本件經調閱94年度司字第20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結果,仍應認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再予准許展期至95年7月26日止完結清算,以利清算完結。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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