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6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95號、98年度戒毒偵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參伍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肆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二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因移送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含袋重一.二五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共0.七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請求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九三五八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四四七五公克),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指之毒品,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本院認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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