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67號
原 告 余福志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禎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0,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暫免徵收
其中二分之一裁判費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5元。又因原
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年度鳳救字第
10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
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
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
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