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補字第33號
原   告  蔡貴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雲玉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黃雲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芳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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