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補字第33號
原 告 蔡貴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雲玉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黃雲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芳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