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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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1048號
原   告 科學城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芳傑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
被   告 寶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炳賢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 律師
       陳育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
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所有之地下停車位建號全部謄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英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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