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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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4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世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
),補正臺南市○○區○○○段○○○○○○○○○○號、臺南市○里區
○○段263、344、355、360、369、372、373、376地號土地第一
類登記謄本(全部),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 蘇兆茹 之全部遺產、
被告應繼分比例,暨與被告人數相符之準備書狀繕本,逾期即駁
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
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
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各個財產公
同共有關係之消滅。繼承人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
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
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
分割對象。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代位被告 李忠軒 行使分割被繼承人蘇兆茹遺產之
權利,依上開說明,自應以被繼承人蘇兆茹之全部遺產為分
割之權利客體,依卷內資料可知蘇兆茹所遺留之遺產有臺南
市○○區○○○段○○○○○○○○○○號、臺南市○里區○○段
263、344、355、360、369、372、373、376地號土地,惟原
告僅以臺南市○○區○○○000地號土地為分割之權利客體
,依上開說明,自不符合遺產整體分割原則,自應命原告補
正其所欲分割之遺產究竟為何?並提出臺南市○○區○○○
段○○○○○○○○○○號、臺南市○里區○○段263、344、355、3
60、369、372、373、376地號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
)。
三、若原告已查明蘇兆茹之遺產為何,併請一併查明究竟以何人
為被告(原告以代位李忠軒,為何仍以李忠軒為被告)及被
告之應繼分為何( 蘇淑華 業經他人收養,為何第一順位繼承
人之應繼分為8分之1),並將上開更正資料以準備書狀載明
訴之聲明、事實理由、被告之應繼分、分割之遺產,提出與
被告相同人數之繕本,逾期未提出,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