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屏簡字第37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子成
訴訟代理人 黃昭明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秀娟
訴訟代理人 邱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自
民國109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四、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5分之2,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200,000元為反訴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訂有廠房新建工程
合約,然於前開工程完工後,被告拒不給付工程款,原告乃
於107年4月18日向被告提起給付工程款訴訟,經本院以107
年度建字第9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受理。於訴訟進行中經本
院移付調解(107年度建移調字第1號),兩造於107年12月
12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如附表一所示(下稱系爭調解筆錄
)。系爭調解筆錄一、(二)載明如原告於108年2月3日前
將系爭調解筆錄附表所示應改善之工程及內容完成,被告即
應於同年2月4日前給付265,000元予原告。而原告已完成系
爭調解筆錄附表所示之全部改善工程,被告仍未給付265,00
0元予原告。經原告持系爭調解筆錄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3000號裁定以系爭調解筆錄附有條件
,且債務人對於條件是否成就有所爭執,執行法院無法實體
審認為由,駁回原告強制執行之聲請。為此,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65,000元,及自起訴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並未依照系爭調解筆錄內容履行,被告自無
給付款項之義務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訂有廠房新建工程合約,嗣因給付工程款糾
紛經原告於107年4月間對被告提起訴訟,經本院以107年度
建字第9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受理。於訴訟進行中經本院移
付調解(107年度建移調字第1號),兩造並於107年12月12
日調解成立,原告持系爭調解筆錄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遭駁
回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調解筆錄、本院108年度司執字
第13000號裁定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8頁),且經調閱本院
107年度建移調字第1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卷宗查閱無誤,復
為被告所不爭執,此節首堪認定。
(二)本件爭點在於原告是否已依系爭調解筆錄內容履行,經兩造
合意選任屏東縣建築師公會就下列事項進行鑑定:「1.水電
工程:水壓出水改善。2.不鏽鋼排水溝及截油槽:改善排水
溝及截油槽油水無法排出之現況,不得另設明管。3.無塵庫
板工程:(1)烹調牆面開口修理。(2)前處理區窗戶不銹鋼窗
台積垢縫移除換新。4.無塵板暗門工程:(1)改善無法開關
移動之現況。(2)改善下方擺動之現況。5.EPOXY地板工程:
(1)地板破損處修補。(2)脫色現象改善。(3)前處理區地板
面平整度改善。6.以上改善事項如設計圖已標示,應依設計
圖施作。」(見本院卷第35頁),鑑定結果如附表二所示,
即原告就:不鏽鋼排水溝及截油槽無法排水、無塵板暗門工
程之下方擺動現況、EPOXY地板工程之地板破損及脫色現象
均未改善。審酌上開鑑定報告係由兩造合意選任之鑑定單位
於會勘現場後所出具,並已說明其鑑定方法,原告復未能指
出鑑定程序有何瑕疵之處,則前開鑑定結果應可採信。是原
告既未完全按照系爭調解筆錄內容履行,則其請求被告應給
付265,000元予原告,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於上開鑑定報告到院後,原告復於109年4月23日改稱:我沒
仔細看系爭調解筆錄,我認為系爭調解筆錄無效等語(見本
院卷第132頁)。惟按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
事件移付調解。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
,訴訟終結。移付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
請求繼續審判,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移付調解請求繼續審判,應
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其原因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
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4項準用同法第380條
第2項、第4項及第50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經查,兩造於
107年12月12日成立系爭調解後,本院已於107年12月21日送
達系爭調解筆錄正本予原告(見本院107年度建移調字第1號
卷第233頁送達回證),則原告於109年4月23日始爭執系爭
調解筆錄效力,顯然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程序上自不合法
。何況據證人即參與系爭調解之調解委員 梁守誠 到庭結證稱
:因為建築物是我設計的,我向兩造說有利益衝突恐不適合
擔任調解委員,但兩造都要求我擔任,所以我就幫兩造調解
;調解當天因為原告父親住院所以提早離場,我繼續和被告
討論細節到晚上11點才結束,第二天原告來法院之前我有和
原告通電話,我請原告仔細看筆錄,沒有問題再簽字,原告
也瞭解等語(見本院卷第142頁反面至143頁);及原告自承
:我有請證人梁守誠幫忙調解,稍晚時聽聞我父親跌倒,我
就先行離去,我就和證人說幫我處理就好;隔天來法院時法
院人員叫我看清楚說有46萬元先給付20萬元給我,然後我就
簽名等語(見本院卷第143頁反面),既然調解委員及本院
人員均已於事前充分提醒原告應仔細閱覽系爭調解筆錄,原
告並於閱覽後親自簽名其上,自不容事後任意指摘系爭調解
筆錄之效力。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65,0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依系爭調解筆錄二、(二)載明如反訴被告
未能於108年2月3日完成改善工程項目,反訴被告應返還反
訴原告給付之20萬元,反訴原告並得自行雇工完成應改善之
工程項目,且由反訴被告負擔相關費用。而反訴被告既未能
於上開期間改善完成,自應返還先前已收受之20萬元予反訴
原告。又經反訴原告委請第三人估算如改善前揭未盡完成之
工程所需費用,估價結果約需341,950元,反訴原告僅就其
中30萬元向反訴被告請求。反訴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
原告50萬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反訴被告則以:我已經把我應負責的水電工程完成,其他土
木工程不應由我負責,我均係按照反訴原告的要求來施工等
語置辯。並聲明: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
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按,
訴訟上和解,係於訴訟繫屬中以終止爭執並終結訴訟為目的
,必須就本案訴訟標的為之;如就訴訟標的以外事項為和解
,僅生民法上和解之效力,不能謂為訴訟上之和解(最高法
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47號判決意旨參照),此於調解成立者
,亦應有適用。本件反訴被告前依廠房新建工程合約,提起
前案訴訟請求反訴原告給付工程款,於前案即本院107年度
建字第9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訴訟繫屬中,移付調解(107年
度建移調字第1號),於107年12月12日調解成立做成系爭調
解筆錄。系爭調解筆錄二、(二)記載:「聲請人(即反訴
被告)如未能於108年2月3日完成改善工程項目,聲請人應
返還相對人(即反訴原告)給付之20萬元,相對人並得雇工
完成附表所示改善工程項目2、3、4,改善工程所生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並非反訴被告於前案起訴所為聲明、請求之
範疇,即非屬前案之訴訟標的。依前揭說明,兩造就此訴訟
標的以外事項為調解,雖不具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然仍生
民法上和解契約之效力,先予敘明。
(二)本件反訴被告前於107年12月19日收受反訴原告給付之20萬
元乙情,有反訴被告簽立之收款字據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
44頁);又反訴被告未能於108年2月3日前完成如系爭調解
筆錄附表所示應改善之工程項目等節,亦經認定如上,則反
訴原告依調解筆錄二、(二)請求反訴被告返還先前受領之
20萬元予反訴原告,即屬有據。至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負
擔改善工程所生費用30萬元部分,固據提出捷康工程行估價
單及櫂和昌建材有限公司報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72至173
頁),惟反訴原告亦自承其尚未實際僱工修繕,廠商須實作
方能確實報價等語(見本院卷第142頁反面、175頁反面),
則反訴原告既未另行僱工完成系爭調解筆錄附表所示反訴被
告應改善項目,即不生相關修繕費用,堪認系爭調解筆錄所
附條件尚未成就,反訴原告不得單憑估價單請求反訴被告給
付30萬元。
四、綜上所述,反訴原告依系爭調解筆錄請求反訴被告返還20萬
元予反訴原告,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翌日即10
9年4月22日(見本院卷第130-1頁送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反訴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反訴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
職權宣告反訴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
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列,併此
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鍾嘉芸
附表一
┌───────────────────────────┐
│本院107年度建移調字第1號調解筆錄:│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46萬5,000元,給付│
│方式如下:│
│㈠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前給付現金20萬元予聲請│
│人,聲請人收受款項後3日內開始改善作業,改善工程│
│項目及內容如附表所示。│
│㈡聲請人應於108年2月3日前將附表所示應改善之工程及│
│內容完成,相對人應於聲請人改善完成後,於同年2月│
│4日前給付現金26萬5,000元予聲請人。│
│二、如聲請人收受20萬元後:│
│㈠於3日內未開始改善工程,或中途無理由停工,聲請人│
│應返還相對人給付之20萬元,並無償將附表所示改善工│
│程項目2、3、4於108年2月3日前完成,如未如期完成,│
│相對人得雇工完成附表所示改善工程項目2、3、4,改│
│善工程所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㈡聲請人如未能於108年2月3日完成改善工程項目,聲請│
│人應返還相對人給付之20萬元,相對人並得雇工完成附│
│表所示改善工程項目2、3、4,改善工程所生費用由聲│
│請人負擔。│
│三、如聲請人完成如附表所示之工程項目及內容,但相對人未│
│給付現金26萬5,000元,聲請人得逕請求相對人給付。│
│四、聲請人於相對人聲請HACCP衛生認證期間,應配合改善硬│
│體使符合認證標準。聲請人應於收到相對人書面認證改善│
│通知日起7日內進行改善,並於30日內改善完畢。│
│五、如聲請人硬體改善未符合HACCP衛生認證標準致相對人申│
│請未通過,聲請人應返還相對人已給付之全部金額。│
│六、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七、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
│調解筆錄附表:│
│1.水電工程│
│(1)水壓出水改善(如附件照片2,照片1為現況)。│
│(2)變壓器安裝。│
│2.不鏽鋼排水溝及截油槽:改善排水溝及截油槽油水無法排出│
│之現況,不得另設明管。│
│3.無塵庫板工程│
│(1)安裝男女更衣室出口門2扇。│
│(2)安裝乾物料室門2扇。│
│(3)烹調牆面開口修理(如照片3)。│
│(4)前處理區窗戶不銹鋼窗台積垢縫移除換新(2處,如照片4)│
│。│
│(5)庫板收邊條改善(如照片5、6、7、8)。│
│(6)門窗開口轉角不銹鋼縫隙改善(如照片6)。│
│4.無塵板暗門工程│
│(1)改善無法開關移動之現況。│
│(2)改善下方擺動之現況。│
│5.EPOXY地板工程│
│(1)地板破損處修補。│
│(2)脫色現象改善。│
│(3)前處理區地板面平整度改善(如照片9)。│
│6.LED輕鋼架燈:前處理區及包裝區亮度及燈具位置調整。│
│7.洗手台磁臉盆:改善洗手台搖晃之現況。│
│註:以上改善事項如設計圖已標示,應依設計圖施作。│
└───────────────────────────┘
附表二
┌──┬───────────┬──┬──────────┬─────────┐
│││應依│││
│編│鑑定事項│設計│說明│備註│
│號││圖與│││
│││否│││
├──┼───────────┼──┼──────────┼─────────┤
│││││符合自來水用戶設備│
│││有│⑴自來水部分:水壓出│標準(詳附表一),│
││││水已改善。│水龍頭轉接器具出水│
│││││會溢流。│
│1│水電工程:水壓出水改善├──┼──────────┼─────────┤
│││││符合自來水用戶設備│
│││有│⑵RO水部分:水壓出水│標準(詳附表一),│
││││已改善。│水壓出水測試,每分│
│││││鐘水量9~10公升│
├──┼───────────┼──┼──────────┼─────────┤
│││││油脂截油槽管底高層│
│││││依同相對高程往下測│
│││││量,第一測量點-│
│││否│油脂截油槽㈠:無法排│44CM,排水管底高層│
│2│不鏽鋼排水溝及截油槽:││水未改善。│依同相對高程往下測│
││改善排水溝及截油槽油水│││量,第二測量點-│
││無法排出之現況,不得另│││64CM。│
││設明管。├──┼──────────┼─────────┤
│││││位烹調區─(設計圖│
│││否│油脂截油槽㈡│面未標示此截油槽,│
│││││滿水後由側邊溢流)│
│││││。│
├──┼───────────┼──┼──────────┼─────────┤
│3│無塵庫版工程:││││
├──┼───────────┼──┼──────────┼─────────┤
│⑴│烹調牆面開口修理。│有│已改善。│業主已自行修復。│
├──┼───────────┼──┼──────────┼─────────┤
│⑵│前處理區窗戶不鏽鋼窗台│否│第1處-驗收區,第2處│無一體成形尚會積垢│
││積垢縫移除換新2處││-洗滌區。│。│
├──┼───────────┼──┼──────────┼─────────┤
│4│無塵板暗門工程││││
├──┼───────────┼──┼──────────┼─────────┤
│││有│已改善。│女更衣室。│
││├──┼──────────┼─────────┤
│││有│已改善。│成品暫存區(第一扇│
│││││門)。│
│⑴│改善無法開關移動之現況├──┼──────────┼─────────┤
││。│有│已改善。│配膳區(第二扇門)│
│││││。│
││├──┼──────────┼─────────┤
│││有│已改善。│烹調區(第三扇門)│
│││││。│
├──┼───────────┼──┼──────────┼─────────┤
│││否│未改善。│女更衣室-下方會擺│
│││││動。│
││├──┼──────────┼─────────┤
│││││成品暫存區(第一扇│
│││││門)-下方會擺動,│
│││否│未改善。│門移動時下方零件會│
│││││脫落,門與原隔間內│
│⑵│改善下方擺動之現況。│││襯材質不同改為保麗│
│││││龍。│
││├──┼──────────┼─────────┤
│││││配膳區(第二扇門)│
│││有│已改善。│-門與原隔間內襯材│
│││││質不同改為保麗龍。│
││├──┼──────────┼─────────┤
│││││烹調區(第三扇門)│
│││有│已改善。│-門與原隔間內襯材│
│││││質不同改為保麗龍。│
├──┼───────────┼──┼──────────┼─────────┤
│5│EPOXY地板工程:││││
├──┼───────────┼──┼──────────┼─────────┤
│⑴│地板破損處修補。│否│未改善。│詳附件六現況照片。│
├──┼───────────┼──┼──────────┼─────────┤
│││否│未改善。│配膳區(藍色)-脫│
│││││色未改善。│
││├──┼──────────┼─────────┤
│││否│未改善。│烹調區(綠色)-脫│
│⑵│脫色現象改善。│││色未改善。│
││├──┼──────────┼─────────┤
│││有│已改善。│冷凍、冷藏區(橘色│
│││││)-已重新施作。│
├──┼───────────┼──┼──────────┼─────────┤
│⑶│前處理地板面平整度改善│有│已改善。│詳附件六現況照片。│
││。││││
├──┼───────────┴──┴──────────┴─────────┤
│6│以上改善事項如設計圖(梁守誠建築師事務所、妙有電機技師事務所)已標示,│
││應依設計圖施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