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43號
原   告  陳育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羽蔚 (原名:黃
千漪)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98,42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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