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25號
原   告  黃震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榕翔 間請求廣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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