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26號
原 告 童如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光勳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請求返還之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巷○○○號6樓之3房屋,於109年度之課稅現值
新臺幣(下同)167,400元核定之(見本院卷第4頁),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