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重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8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7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乙○○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該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7年11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惠一
法官林永茂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廖英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