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原易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原易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平飛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0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李忠志 (經本院以103年度原簡字第51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並未辦理電子遊戲場業營利事業登記,仍自民國100年間開始,在自行經營位於臺東縣達仁鄉○○村0鄰000號,且顧客得出入之「永榮商號」內,與明知此情之馮平飛基於犯意聯絡,由馮平飛擺放賭博電子遊戲機具「 龍飛 鳳舞二代」機臺1部,在此未經申請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許可之商號內,與前來之不特定顧客賭博金錢。賭博方式為顧客投入新臺幣(下同)10元之硬幣,進而選擇燈號押注,押中則按賠率由賭客贏得分數,反之,則由機具贏得押注分數及硬幣,把玩完畢後,賭客即依照剩餘分數換算兌換現金;反之,賭博機具所贏取賭資則由李忠志與馮平飛對分,以此方式與不特定人公然賭博財物。嗣員警於103年7月6日15時15分許,搜索上址後,扣得賭博電子遊戲機具「龍飛鳳舞二代」機臺1部(含IC板1片),及賭資硬幣總計1010元。因認被告馮平飛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之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檢察官係於103年8月20日偵查終結,以103年度偵字第2072號向本院起提公訴,嗣於同年月26日繫屬於本院等節,有前開起訴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8月26日東檢玉地(巳)103偵2072字第14135號函暨本院收案日期戳章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至3頁)。嗣被告馮平飛於本院審理中之103年12月18日死亡,此有馬偕紀念醫院臺東分院死亡證明書1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9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士偉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